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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屆第14次臨時會 縣府提案
案號 | 10 | 議案類別 | 臨時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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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人及連署人 | 金門縣政府(工務處) | 審查小組 | 三 |
案由 | 為配合「金門縣金沙鎮屏東至蔡厝間道路拓寬及排水改善工程」道路用地需要,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3條辦理金沙鎮蔡厝劃測段6-4及6-5地號私有道路用地與同段9地號部分縣有土地(農業區)專案交換處分案。 | ||
說明 |
一、本件業提經本府109年10月7日主管會報暨縣政會議通過。
二、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(詳附件1)、「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六十三條(詳附件2)及「金門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配合公共建設與私有不動產相互交換要點」(詳附件3)規定辦理。 三、依前述交換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,程序如下:(一)受理申請、 (二)會勘、(三)審查、(四)計價、(五)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、(六)依法定處分程序辦理,並層報行政院核准、 (七)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、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;同要點第九點:縣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,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。 四、「金門縣金沙鎮屏東至蔡厝間道路拓寬及排水改善工程」為施政執行計畫內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,本案辦理土地專案交換,係依據前述交換要點第二點第(二)款規定賡續辦理,合先敘明。 五、為取得私有道路用地,經與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調結果選擇與蔡厝劃測段9地號部分縣有地(農業區)辦理土地交換,本府爰依前述交換要點之作業程序規定,於109年04月13日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縣有地現地會勘,會勘結論為相關單位無開闢使用計畫及公用需求,同意前述土地納為土地專案交換標的,現況為雜草 (詳附件4)。 六、不動產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,經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協助辦理案內私有土地與縣有土地(農業區)市場價格估價,其價格評估結果為金沙鎮蔡厝劃測段6-4、6-5地號及同段9地號(農業區)之土地市價均為每平方公尺5,400元(詳附件5)。 七、綜上,經依據市價換算土地交換情形如下,並經本府於109年07月31日召開109年07月份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專案交換(附件6)。 金沙鎮蔡厝劃測段6-4及6-5地號土地面積219.4平方公尺,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,選擇與同段9地號(農業區部分,面積為4,070.97平方公尺)之部分縣有土地辦理土地專案交換,可交換到縣有土地(農業區部分)面積為219.4平方公尺(219.4m2 * 5,400元/5,400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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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法 | 審議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報核辦理交換事宜。 | ||
審查意見 | 經查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死亡,同意工務處撤回。 | ||
大會決議 | 同意撤回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