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象圖
第七屆第14次臨時會 縣府提案
案號 | 9 | 議案類別 | 臨時會 |
---|---|---|---|
提案人及連署人 | 金門縣政府(工務處) | 審查小組 | 三 |
案由 | 為配合「金湖鎮三多路道路改善第二期工程」道路用地需要,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3條辦理金湖鎮農試所段28-1地號等6筆私有道路用地與湖后劃段516地號縣有農業區土地專案交換處分案。 | ||
說明 |
一、本件業提經本府109年10月07日主管會報暨縣政會議通過。
二、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(詳附件1)、「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六十三條(詳附件2)及「金門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配合公共建設與私有不動產相互交換要點」(詳附件3)規定辦理。 三、依前述交換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,程序如下:(一)受理申請、 (二)會勘、(三)審查、(四)計價、(五)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、(六)依法定處分程序辦理,並層報行政院核准、 (七)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、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;同要點第九點:縣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,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。 四、依縣有財產自治條例第63條第二項:縣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,以價值相等為原則;如價值不等時得就其超差額部分相互補償。 五、「金湖鎮三多路道路改善第二期工程」為施政執行計畫內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,本案辦理土地專案交換,係依據前述交換要點第二點第(二)款規定賡續辦理,合先敘明。 六、 為取得私有道路用地,經與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調結果選擇與湖劃段516地號縣有農業區土地辦理土地交換,爰依前述交換要點之作業程序規定,於108年12月11日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縣有地現地會勘,會勘結論為相關單位無開闢使用計畫及公用需求,同意前述土地納為土地專案交換標的,現況為苦楝、木麻黃、銀合歡、潺槁樹及芒草等天然下種的植物(詳附件4)。 七、不動產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,經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協助辦理案內私有土地與縣有土地(農業區)市場價格估價,其價格評估結果為金湖鎮農試所段28-1地號等6筆私地之土地市價為每平方公尺4,600~4,700元,湖后劃段516地號(農業區)之土地市價為每平方公尺4,600元(詳附件5)。 八、綜上,經依據市價換算土地交換情形如下,並經本府於109年09月15日召開109年09月份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專案交換。 金湖鎮農試所段28-1地號(417.06m2)、29-1地號(280.67m2)、29-2地號(103.39m2)、34-1地號(180.59m2)、35-1地號(184.43m2)、36-1地號(166.45m2)等6筆私地,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,選擇與湖后劃段516地號(農業區,面積為1,410m2)整塊縣有土地辦理土地專案交換,私有道路用地所有權人願意補差額30萬4,041元(1,410m2 * 4,600元/m2 – 417.06m2 * 4,700元/m2 - 280.67m2 * 4,600元/m2 - 103.39m2 * 4,700元/m2 - 180.59m2 * 4,600元/m2 - 184.43m2 * 4,600元/m2 - 166.45m2 * 4,600元/m2)(詳附件6)。 |
||
辦法 | 審議通過後依法定程序報核辦理交換事宜。 | ||
審查意見 | 照案通過。 | ||
大會決議 | 照案通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