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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屆第14次臨時會 縣府提案
案號 | 7 | 議案類別 | 臨時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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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人及連署人 | 金門縣政府(財政處) | 審查小組 | 二 |
案由 | 為本縣代理縣庫契約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期,請同意續與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簽訂代理縣庫契約。 | ||
說明 |
一、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第74條、「公庫法」第3條、「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」第3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本府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簽訂之代理縣庫契約將於本(110)年12月31日屆期,有關縣庫代理銀行之遴選,本府業已110年2月24日府財務字第1100013239號函請轄區內各金融機構檢送資料送府評比,至所定期限(110年3月19日)止,僅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函送資料,且經核所附資料均符合「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」第3條規定之基本條件,本府111年至120年之縣庫代理銀行,擬續由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代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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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法 | 請同意續與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簽訂代理縣庫契約。 | ||
審查意見 | 照案通過。 | ||
大會決議 | 照案通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