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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屆第17次臨時會 縣府提案
案號 | 1 | 議案類別 | 臨時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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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人及連署人 | 金門縣政府(人事處) | 審查小組 | 一 |
案由 | 有關辦理「110年6月份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統籌款代撥108年地方政府退休(職)公(政)務人員及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經費挹注退撫基金經費」動用第二預備金案,請審議。 | ||
說明 |
一、本案業提經本府110年10月8日第9次擴大及鄉鎮業務協調會報暨縣政會議通過。
二、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0條規定辦理。 三、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0條規定扣減退休公務人員所得後,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,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;並依上開規定於每年4月至6月間,分3次平均撥付予退撫基金,然110年6月代撥付予退撫基金之費用不足新台幣170萬元,請同意辦理動用第二預備金。 四、檢附相關規定及來函影本乙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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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法 | 請審議並同意動用第二預備金。 | ||
審查意見 | 照案通過。 | ||
大會決議 | 照案通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