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 | 5 | 議案類別 | 臨時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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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人及連署人 | 金門縣政府 | 審查小組 | |
案由 | 金沙鎮沙港劃段942-4地號縣有地,請審議同意讓售予黃祖繩君案。 | ||
說明 |
一、依土地法第25條暨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9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金沙鎮沙港劃段942-4地號縣有地分割自同段942地號縣有地,該地於民國56年間辦理重劃,斯時以「劃餘地」登記為「金門縣」,係屬有償取得。 三、查黃君於民國66年向本府申請公有荒地放領,為利經營生產,另向本府申請農業低利貸款輔建農舍,本府於民國67年以坊建字11013號函核准黃君取得合法建築許可,黃君為使房地產權完整,陳請予以讓售。 四、次查本府於107年增訂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9條第11款:「本府出租基地於戰地政務終止前興建或核准建築房屋者,土地承租人得按申請當年度公告現值申請專案讓售。」,案奉行政院107年10月2日內授中辦第字第1070445589號函同意備查。 五、末查黃君符合上開增訂條文規定,又經本府108年3月11日府財產字第1080016891號函檢送「金門縣政府108年2月份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」,同意處分在案。 六、爰請貴會同意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9條第11款規定,即採黃君申請讓售107年度公告現值計價,總價新台幣553,828元(公告現值4,100/m²*135.08平方公尺),請同意處分。 七、土地標示:金沙鎮沙港劃942-4地號 面積:135.08 權利範圍:全部 使用分區:農業區 申請人:黃祖繩 申購目的:房地產權完整 處分方式:專案讓售 八、金門縣政府108年3月11日府財產字第1080016891號函、67年以坊建字11013號函、黃君107年12月5日承購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、地籍謄本、地籍圖、使用分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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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法 | 審議通過後依法定程序辦理。 | ||
審查意見 | 照案通過。 | ||
大會決議 | 照案通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