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 | 37 | 議案類別 | 定期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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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人及連署人 | 金門縣政府 | 審查小組 | |
案由 | 有關本府107年度水廠虧損撥補編列「106年1月至12月離島供水營運虧損差價補貼經費」1億6,000萬元,案經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月18日核定補助新台幣2億2,214萬2,783元,較原預算增加新台幣6,214萬2,783元,為符預算程序,旨揭計畫之補助款項請准予辦理墊付先行動支。 | ||
說明 |
1. 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規定:離島用水、用電,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,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,編列預算撥補之。
2. 有關水廠每年供水營運虧損差價補貼,其預算之編列每年只能暫編,正確之補助金額,須俟經濟部正式核定臺灣省平均水價後,始能依「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」核算正確之虧損撥補數額,再配合本府編列預算及辦理追加減。 3. 本府107年度水廠虧損撥補原編列「106年1月至12月份離島供水營運虧損差價補貼經費」1億6,000萬元,案經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月18日核定補助新台幣2億2,214萬2,783元,較原預算增加新台幣6,214萬2,783元。 4. 為符預算程序,旨揭計畫之補助款項(增加金額金6,214萬2,783元)請准予辦理墊付先行動支,再納入追加預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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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法 | 提請貴會審議通過後辦理。 | ||
審查意見 | 照案通過。 | ||
大會決議 | 照案通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