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象圖
議會職權
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及「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」規定如后:
1. 議決縣規章。
2. 議決縣預算。
3. 議決縣特別稅課、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。
4. 議決縣財產之處分。
5. 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6. 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。
7. 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。
8. 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。
9. 接受人民請願案。
10.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。
此外,定期開會時,縣長、縣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,應提出施政報告,並受議員質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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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單位:金門縣議會
- 發布日期:107-01-04
- 最後異動日期:108-04-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