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及「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」規定如后: 1. 議決縣規章。2. 議決縣預算。3. 議決縣特別稅課、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。4. 議決縣財產之處分。5. 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6. 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。7. 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。8. 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。9. 接受人民請願案。10.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。 此外,定期開會時,縣長、縣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,應提出施政報告,並受議員質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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